上海社会科学院涂龙科研究员为我院师生讲座

发布者:裘欣璐发布时间:2024-05-20浏览次数:231

5月16日晚,由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刑司实务大讲堂:人工智能——算法模型、产业流程与刑事责任”专题讲座在B3-101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涂龙科,由我校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彭文华教授主持。与谈人分别为刑事司法学院刘崇亮教授、刑事司法学院骆群副教授。我院师生积极地参加了本次活动。


讲座伊始,涂龙科从逻辑推理专家系统、概率推理、深度学习和大数据模型四个方面,为在场师生介绍了人工智能的算法。随后介绍了医疗诊断系统、自动驾驶汽车、AI深度合成、生成式AI等人工智能应用领域。涂龙科谈到,尽管人工智能在技术上能够高度模仿人类意识中的某些特征,如学习、推理和决策过程,但它始终缺乏真正的主观能动性。人工智能的运作完全依赖于预设的程序和算法,其行为和决策仅仅是程序和算法的计算结果。其次,涂龙科结合包头市利用AI实施电信诈骗案、刺杀英国女王案等真实案例,讲解了人工智能发展所带来的刑事风险。最后,涂龙科与在场师生探讨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问题。涂龙科谈到,赋予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能否因人工智能的犯罪行为而处罚其背后的开发者或制造商?”、“如果人工智能被定罪,该如何执行刑罚?”、“对人工智能科处刑罚是否能实现刑罚预防目的?”上述问题都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在与谈环节,彭文华表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这一问题,不仅是对传统刑法体系的深刻反思,更是对科技进步与法律责任间关系的重新审视。科技发展的速度总是充满了不可预测性,因此,在探讨人工智能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时,我们需要保持谨慎和开放的态度,既要关注当下的现实问题,也要充分考虑未来的发展趋势。刘崇亮指出,尽管技术日新月异,传统古典的刑法理论仍旧保持着其稳固的基石地位。在探讨人工智能的不法与责任问题时,尽管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其分析框架和解决方法仍未能跳脱古典主义犯罪论体系的范畴。骆群谈到,刑法的惩罚对象是人,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核心议题:人工智能是否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视为“人”?这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涉及哲学、伦理和法律深层次的探讨。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讲述生动。主讲人的精彩发言让同学们获益匪浅,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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