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4-12-26浏览次数:10

李建星:《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法学》 2024年第12期。

摘要:裁判实践与民法学界立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对清偿型以物抵债的法效果达成了诸多以新债清偿为中心的重要共识,但也遗留了大量亟待回应的实践问题。对此有必要完成清偿型以物抵债法效果的教义学构造,以填补当事人的合意漏洞。在旧债的效果上,缔结以物抵债协议可暂时限制旧债的可诉请履行性。在新债的效果层面,第三人也可作为新债履行主体,并处于与债务承担人、债务加入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新债履行“无须清算程序”,并会产生广泛的体系效应。原则上,债务人、第三人不履行新债的,债权人应根据旧债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责任。需要按照以物抵债协议处于维持阶段还是被摆脱阶段,区分对待两债并存的效果。在新债被摆脱阶段,两债处于选择竞合关系,债权人不受其选择之拘束。债权人选择旧债请求履行的,可以按照旧债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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