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汇知讲坛第十二讲“保证人地位发生根据的体系重构”于我校汇知楼107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邀请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李世阳副教授作主讲,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张小宁教授主持,我校刑事司法学院段蓓博士与谈。多名师生参与讲座交流。
讲座伊始,李世阳副教授对讲座针对的问题——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进行了介绍,通过经典法谚引出行为的两种类型,即作为与不作为,并对两者进行了区分。随后他从理论角度分析了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来源相关学说的发展与利弊。具体而言,形式三分说,缺乏统一的理论根据;排他性支配领域说难以将保证人特定化;功能二分说未建立起法益弱势主体与法益保护主体之间形成依赖关系的必然性,容易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李世阳副教授指出之所以需明确作为义务的来源,是因为要选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核心差异在于其自由被限制的原因及程度。在上述基础上,他进而提出构建作为义务来源体系应以自由的相对性为出发点,通过对在何种情境下谁的自由将被限制这一问题的回答,确定保证人地位。随后,他列举了基于先行的侵害行为、基于事前同意的社会分工而派生、从团结原则派生、从效率原则派生等四种保证人地位发生的情况。最后通过十个具体案例的阐释,深入剖析了不同情况下保证人地位发生的具体原因。
与谈阶段,段蓓博士在梳理讲座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学习经历、教学经历,就部分案例中不作为犯能否成立结果加重犯、自我答责理论能否排除自愿进入危险场域情况下作为义务的发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与李世阳副教授展开了学术探讨。
提问环节,李世阳副教授对“危险陡然提升”如何认定、偶然风险如何认定、正当防卫能否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等问题进行了耐心解答。
最后,张小宁教授对本次讲坛进行总结。他指出,李世阳副教授对理论与案例的结合,充分展现了法教义学的经典模式,使讲座深入浅出,为与会师生提供了深刻的法律洞见。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