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海司法研究所承道·学术沙龙第十期在我校汇知楼101会议室举行。此次沙龙由山东大学李本灿教授主讲《刑法上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以积极悔罪制度的体系化为中心》,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张小宁教授,我校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崔仕绣、段蓓、吕小红、徐兴涛,警务学院讲师赵新新,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曲光毅博士,以及多名研究生参与本次沙龙活动,上海司法研究所陈洪杰教授主持沙龙。
李本灿教授首先提出,刑法上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主要体现为积极面向和消极面向。积极面向指的是对经济主体相同的刑事违法行为要进行同等处理;消极面向是指基于积极悔罪制度对经济主体的刑罚减免也应遵循同等情况同等处理原则。而在积极悔罪制度的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平等之处。其一,不同的个罪在积极悔罪制度的设置上存在差异。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就有积极悔罪条款的设置,而集资诈骗罪却没有相应规定,并且这种差异缺乏合理理由;其二,对不同的涉案主体,如企业、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在适用积极悔罪制度上存在差别对待现象;其三,在同类经济主体之间,主要的衡量因素往往看重企业的纳税规模、就业岗位等,犯罪情节反而成了次要因素。这种衡量还体现出显著的地域差异。鉴于此,他指出应当在刑法总则层面以犯罪构成要件关联与否作为类型化区分要件,通过积极悔罪制度的体系化消除平等保护的消极面向。
在与谈环节,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曲光毅博士围绕“积极悔罪制度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的适用”展开了深入提问和交流。他指出,积极悔罪制度是一种兼具刑罚教育性和矫正性的制度设计,其理论核心在于通过行为人的积极悔罪表现,平衡刑罚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在国际刑事合作中,这一制度的应用可能对引渡谈判的灵活性和司法主权的维护产生重要影响。他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在引渡实践中,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相关双边、多边国际条约的规定,强调双重犯罪原则和公正审判等核心要素。而积极悔罪制度是否能够成为附加的引渡条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视:积极悔罪的立法设计在不同国家存在差异;积极悔罪制度涉及我国司法主权的维护;国际司法实践中的平等保护原则。
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段蓓就“积极悔罪制度”与其他刑罚减免事由间的关系进行了提问和交流。积极悔罪条款依据不同的立法政策散见于当前刑法规定中,不同条款所规定的成立条件及背后的考量并不统一,试图提取不同条款中的共性并将其纳入刑法总则的做法,有助于确保刑法消极面向中公平性的实现,并促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因此这一论题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交流环节,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崔仕绣提出,积极悔罪制度通过总则设计实现体系化的路径应如何平衡刑法总则和分则之间的制度逻辑。李本灿教授认为,总则化的路径可以明确基本方法,为个罪的具体适用提供方法指南。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吕小红提出,刑事和解中的积极悔罪是否能以财产性赔偿作为主要衡量标准。李本灿教授进行观点回应,他认为应结合预防必要性,联系实际损失和当事人赔偿能力进行综合考量。研究生代表李明泽同学提出,从平等原则出发,在适用积极悔罪制度时,对单位、企业和自然人主体是否不应进行区别对待。李本灿教授认为,平等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无差别对待,对于法律应该承认差异之处,应当实事求是进行差异处理。
陈洪杰教授对本次沙龙进行学术总结。经过充分交流,本次沙龙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