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之辨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4-05-07浏览次数:11

徐伟:《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归责原则之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4年第3期。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存在诸多困难,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理念不相契合,以“行业通常技术水平”或“违法推定过失”认定过错难以有效解决过错的证明难题。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服务提供者与受害人地位不平等、技术复杂性高、信息不对称的现状,符合应当强化受害人救济的现实需求。然而,认定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与服务提供者无法预见和控制致害内容生成的客观事实相悖,会冲击过错推定责任理论体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与个人信息侵权不同,不宜参照适用后者的归责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作为一种新型危险责任类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其正当性:服务提供者能够从服务提供行为中获益,有能力分散损失,无辜的受害人应受到优先保护,且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助于降低人工智能风险、减少制度不确定性引发的成本,能够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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