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

发布者:上海司法研究所发布时间:2023-06-05浏览次数:10

徐伟:《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法律科学》2023年第4期。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行为在技术上的特殊性,对侵权责任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包括行为主体的复杂化、加害行为的智能化、损害后果的不确定、因果关系的多元化和过错认定的新颖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并非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也不宜被认定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而是一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需从生成维度的过错和移除维度的过错来分别加以判断。在生成维度,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自动生成的内容原则上不负有事前审查义务;在移除维度,应基于事实层面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能以合理的成本和较高的准确度来避免侵权内容的再次生成来决定其是否负有移除义务。鉴于技术仍处于快速发展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判断标准也需基于技术的发展状况而适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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