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规范双语教学管理,形成与国际先进教学理念与教学方法接轨的课堂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国际竞争意识和能力,学校特制定双语课程建设实施意见。
第一条 双语课程的界定
双语课程,是指使用高质量的外文教材,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的同时,课堂教学的50%及以上使用另一种通用外国语作为教学媒介语进行教学的课程(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课程除外)。
第二条 双语教学的实施
1.拟开设双语课程的教师须提交《开设本科双语课程申请表》及课程相关教学材料(包括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案、相关课件、习题、教师试讲情况记录等),经学院(部)批准、教务处审核材料、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答辩及专家评审、认定,教务处审批、备案,方取得相应资格。
2.开设双语课程的基本要求:
(1)课堂教学过程中除使用普通话以外,50%及以上的时间使用外国语;
(2)使用外文教材或外文讲义进行教学;
(3)根据课程教学要求,制定外文教学大纲;
(4)编印词汇手册、注释手册等,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内容;
(5)适量布置外文作业并用外文命题考试。
3.双语课程的成绩评定应更注重平时作业、学习态度(考勤、参与讨论和辅导答疑等),可由任课教师视情况自主决定。
第三条 教师的聘任与考核
1.鼓励、动员从国外留学归来的博士生、硕士生或外语运用能力强的教师进行双语教学。同时,各学院(部)应对进行双语教学的任课教师进行精心选择和聘任,以保证双语教学的质量。开设双语教学的教师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胜任应聘课程的教学工作;
(2)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准确流畅地运用外语进行授课、交流;
2.双语课程教师应先提交《双语课程申请表》及课程相关教学材料(内容包括:教材、教学大纲、教案、相关课件、习题、教师试讲情况记录等,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初审、汇总,于每学期的第3周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交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组织申请人答辩及专家评审, 答辩评审通过,方取得相应资格。
3.受聘实施双语教学的教师,应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或审定,如教学不符合要求,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将取消上浮部分的教学工作量。
第四条 工作量计算办法
1.100%的外语教学,即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稿)义,用外语讲课,外文板书,外文作业,外文考试:工作量=原工作量×2.0
2.80%以上的外语教学,即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稿)义,用80%外语讲课,外文板书,50%的外文作业及考试:工作量=原工作量×1.7
3.50%的外语教学,即使用原版教材或外文讲(稿)义,用50%外语讲课,外文板书,30%的外文作业及考试:工作量=原工作量×1.3
第五条 建设与管理
学校大力支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双语课程建设,校级重点课程建设中对双语课程实行倾斜政策。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