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信息来源:合作发展处发布时间:2020-10-09浏览次数:10

各区民政局,各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修订了《上海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1927

 

 

 

上海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沪民社团发〔20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等职务的选举。

 

第二章  换届筹备

 

第三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筹备工作,一般应于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半年召开理事会,研究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

(一)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二)梳理和确认会员(会员代表)名单;

(三)换届选举的工作安排(包括总结理事会工作、监事(会)工作、安排财务审计,起草章程修订草案和会费标准调整草案,确定换届选举时间、地点等);

(四)换届选举的程序及办法;

(五)其他重要事项。

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提前换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社会团体提前换届。

第四条 换届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组织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成员数量由理事会决定,一般为单数,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可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担任。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秘书长担任。秘书长不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的,由领导小组另行指定。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涉及修订章程和调整会费标准的,应充分听取会员(会员代表)意见。

第六条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及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社会团体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坚持先批后选的原则,严格按照组织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后,方可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

第八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把关;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应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把关;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还应报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审核把关。

第九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上级党组织、会员(会员代表)可推荐理事、监事候选人,会员(会员代表)也可自荐理事、监事候选人。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汇集理事、监事候选人推荐情况,提出新一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初步名单,由换届筹备领导小组讨论,提出理事、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第十条  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在理事、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的基础上,经民主协调、充分酝酿后,提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监事长候选人建议名单。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副会长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实行聘任制,由新一届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在负责人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并在章程中予以载明。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60天前,将以下相关材料分别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异地商会的换届选举,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听取原籍地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机构意见。

(一)会议议程;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财务审计情况(法定代表人离任的,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五)章程及章程修订说明;

(六)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

(七)候选人名单和选举办法;

(八)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征得相关部门一致意见后,方可召开理事会,审议通过换届选举材料。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一般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15日前,将新一届候选人名单等向全体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社会团体应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7个工作日前,告知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换届选举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调整会费标准,应当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表决。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候选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社会团体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同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三章  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一般应遵循下列会议议程:

第一阶段: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章程修订草案说明(如涉及此项议题);

(五)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工作情况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七)听取和审议换届选举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理事、监事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以上7项内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逐项采用举手表决通过。

(八)听取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调整说明并表决(如涉及此项议题);

(九)听取理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并选举。

以上2项内容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逐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十)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新当选理事、监事名单以及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表决结果。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休会

第二阶段:召开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

(一)召开理事会

1.听取和审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2.无记名投票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3.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4.宣布新当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名单;

实行秘书长聘任制的社会团体,一般由新当选会长提名、理事会举手表决聘任秘书长。

(二)召开监事会(适用于设立监事会的社会团体)

1.听取和审议监事长候选人名单及产生情况说明;

2.无记名投票选举监事长;

3.总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4.宣布新当选监事长名单。

第三阶段:继续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一)宣布新当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名单;

(二)当选会长(理事长)作就职演说;

(三)大会闭幕。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清点人数:总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大会应到人数和实到人数;

(二)介绍选票:总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场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会员代表)确认后,当场封箱;

(四)发放选票:严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会员单位一票原则发放,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五)填写选票:填写选票应当清晰准确,并按规定的符号填写;一张选票中所选总人数多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无效票,等于或少于应选总人数的为有效票;

(六)投票:有会员(会员代表)资格的总监票人、监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七)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计票,计算出收回选票数,对于无法确定是否有效的选票,由总监票人判定是否有效;无效选票计入收回选票总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八)宣读计票结果:汇总计算票数后,由总监票人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宣读计票结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监事会选举监事长参照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监事会决议。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通过上一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情况报告、章程修改、会费标准调整、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和监事名单及表决方式等。

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应到和实到人数,按章程规定本次会议是否有效,会议通过的决议事项,如:新当选的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常务理事、监事长名单、法定代表人变更及表决方式等。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所需变更登记或到期换证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到期换证手续。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结果,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后办理证书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所需材料可登录上海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mzj.sh.gov.cn/shzz/index.html)查阅办事指南。

 

第五章  延期换届和届中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社会团体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届期为五年的,不得延期。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届中需调整或增补理事、监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出任人,届中进行调整,由理事会或监事会确认。

社会团体届中需要调整或增补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监事长的,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执行。新调整或增补人选应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产生的内部纠纷可按下列程序处置:一是建立内部纠纷调解机制,在理事会中协调解决。二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三是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第二十八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指定社会团体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正常换届的,应在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开展换届工作。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社会团体负责人组建换届筹备领导小组;必要时,也可选派工作人员担任换届筹备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采用前两款规定流程换届的,换届材料经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可直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不听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归口管理单位党组织要求其暂停换届工作。情节严重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给予指导,必要时现场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指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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