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有关提案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的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各代表团(组)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每届任期相同,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部门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座谈或实地考察。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部门重新办理。对提案办理不够认真的,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督促承办部门加快处理或重新办理;
(四)对提案处理的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并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五)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报告应包括提案的征集、审查及落实情况;
(六)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奖”和“提案承办先进部门奖”。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七条 提案人
(一)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人、附议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组)、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组)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
(二)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应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
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行政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和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
(三)广大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必须按照“一事一案”提出。
提案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发。
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二)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三)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四)提案签字:提案需代表亲自签名。
第十条 提案的征集采取“大会征集”、“闭会征集”两种方式。大会征集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至时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闭会征集是在其他时间随时接收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严格依照提案审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立案,并通知提案人。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提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人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人。并案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人。
第十二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人民团体成员反映组织内部问题:
(四)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五)有关学术问题:
(六)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十三条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或建议,由教代会秘书处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确定承办部门并召开有关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提案落实工作会议,讨论和布置提案落实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办理提案。
(一)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以书面答复。
(二)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直接在提案表上(可加附页)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书面复文要求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等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
(三)承办部门复文应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部门盖章。承办部门复文完成后应将提案表送交第一提案人沟通意见,提案人签署意见后,由承办部门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指定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商解决办法。
(五)在提案办理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六)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部门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自提案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结。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征询对提案处理的意见,汇总落实情况,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在工会网站上公布。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十九条 提案的督办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协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提案督办工作应分层次、多形式,搭建协商平台,形成合力。提案办理过程中,可以采取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提案人、承办部门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形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提案办复后,提案工作委员会等可组织形式多样的跟踪活动,了解进展情况,促进建议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于承办部门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协同党委办公室和校办办公室等催办。
第七章 提案的表彰
第二十二条 设置“优秀提案奖”,评选原则是:
(一)提案内容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文字表述清晰、规范,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三)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四)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能够积极配合办理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很好地促成提案的落实与解决。
第二十三条 设置“提案承办先进部门奖”,评选原则是:
(一)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通过承办提案促进部门工作;
(三)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四)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提案人比较满意。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优秀提案及提案承办先进部门的评选工作,报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在教代会全体会议期间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均为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负责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生效,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