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包括学校制订和发布的各项规定、条例、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
一、规章分类:
规定是指对某项工作、事务或活动制定的带有约束性、规范性措施的文书。
条例是用于规范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
办法是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以及贯彻执行某一政策、法规或上级指示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
细则是指对某项条例、政策、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一种文书。
意见、通知是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二、制定原则:
1.学校各职能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章程、规定、条例、办法、细则,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起草拟定规章制度。
2.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制定行政规章,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三、制定程序:
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学校领导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规章;职能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制定“规定”、“方法”,应该向主管校领导提出立项建议,经主管领导同意后起草。
校办对报请审核的行政规章草案进行初审后交主管校领导审核;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行政规章草案应请学校法律顾问协助审核。
六、内容审核: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规定。
2.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行政规章协调、衔接。
对不符合条件的,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部门。
七、注意事项:
1.除内容较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采用条文形式表述。
2.标题应简洁明了,并注明制定单位名称。
3.条文一般包括解释权归属及执行(试行)日期。
4.规章一般以学校名义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