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学汪渊智教授受邀作“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新规定”讲座

时间:2020-09-09浏览:616

9月7日下午,法律学院在线举办第72期卓越法律论坛——“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新规定”,山西大学法学院汪渊智教授受邀作讲座。法律学院院长侯怀霞教授主持本次论坛,副院长王康教授担任与谈人,我校师生和来自校外的听众约120人在线聆听讲座。

在主讲环节,汪渊智就《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整体概况及其体系化作了阐述。他指出,《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不论从篇幅、体例,还是内容上都得到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并在适用范围上将保护范围扩大为所有的民事权利及民事利益,展现了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的成熟程度。同时,他结合法条的调整内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责任减免事由制度的健全、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他人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新规定等八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提出了深刻的学术见解。

汪渊智指出,《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明确了“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通过解读法条,阐释了过失相抵规则的完善、自甘冒险规则的增设、自助行为规则的确立等有关健全责任减免事由制度的内涵。并介绍了通过增加侵害人身时的赔偿项目、修改侵权获利剥夺的规则、扩张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等规定而得到进一步完善的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分析相应的法条,强调了《民法典》中有关网络侵权规则的完善,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更为合理,并简单阐释了增加的好意同乘时减轻责任的规则,以及新增的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

在与谈环节,王康进一步分析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责任典”之于我国与其它国家所有很大区别的地方,同时针对汪渊智就本编“侵害民事权益所产生的民事权利”的相关阐释,作出了相应的观点碰撞,提出对于“排除债权”这一观点产生的争议。同时,结合疫情期间接种疫苗可能产生不良反应的案例,强调了必须是“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针对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强调了该损害应当更加在公法的约束下进行规定与管理。

侯怀霞对讲座进行了总结,高度评价了汪渊智的精彩演讲,该讲座内容将侵权责任编与原来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相结合,对学生更加深刻、全面、细致地了解了《民法典》有更大帮助。

本次讲座是法律学院组织的《民法典》系列学术活动之一,同学们通过聆听专家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新规定的见解,有助于其在往后的学习生活中加深并拓宽对《民法典》的认识与理解。(王珉玥 撰稿)

法律学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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