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6-06-28浏览:180

各二级学院(部、处、中心): 

为进一步展示“十二五”以来上海法学理论研究的成就,搭建上海法学研究成果展示的平台,促进优秀法学人才的成长,根据上海市法学会(以下简称市法学会)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我国和上海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二)2010年至2015年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出版或发表(指有正式书号、刊号)的原创作品(不包括翻译、编译作品以及综述、评论、纪要、随笔等)。

(三)每位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成果;合作研究的成果必须以第一署名作者名义申报;申报者必须通过所在单位或研究会(中心)或区县法学会申报。

二、 奖项设置

“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设著作、论文两类。其中,一等奖:著作类、论文类共5项;二等奖:著作类、论文类共15项;三等奖:著作类、论文类共30项。在各等次获奖成果中,著作类、论文类各占适当比例。

三、申报事项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一式21份(双面打印,至少1份原件),及其电子版;

2.申报人的附属材料(身份证、简历复印件21份);

3.申报成果(著作或论文均原件2份)及其电子版;

4.佐证材料及其他(复印件21份,可以包括获奖证书、成果被采用的证明、评价性的证明材料等);

5.申报成果(著作或论文)之外的申报材料按《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身份证、简历、佐证材料、其他材料的顺序一式21份,统一装订。

(二)多卷本研究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作整体申报。

(三)丛书不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四)个人论文集可作为著作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申报人。

(五)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不应作为系列论文整体申报,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六)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只能由第一署名作者本人提出申报,参与完成该成果的其他合作者申报其他成果不受影响。

(七)申报推荐的成果不受是否已经获得其他奖励的限制。

(八)申报材料于2016年7月12日前报送求实楼科研处205室,电子版同时发至shuplkeyanxiazai@163.com(电子版报送请注明“姓名+优秀成果申报” )。

联系人:宋老师                    

联系电话:39225172  13301958776

科研处

2016年6月28日

附件:

第三届“上海市法学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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