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教师在我校与浙江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项目中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5-05-13浏览:254

经我校与浙江大学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就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外国留学生)项目达成协议。该项目依托“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主要研究方向为反恐与非传统安全。

近日,按照浙江大学的相关工作安排,现就我校教师申请在该项目中担任博士生导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须知

1.按照我校与浙江大学达成的协议,我校教师申请担任该项目的博士生导师,须依照《浙江大学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4年法学学科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定量标准》(科学学位)(见附件1、2)的相关规定进行。

2.我校申报的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管理、考核和聘任由浙江大学负责。浙江大学将统筹考虑申报人的学术造诣与影响、专业研究领域与学科布局需求等因素,综合评审确定最终博士生导师名单。
    3.依浙大规定,非浙大在编教师需具有浙大兼职教授身份方可申报其兼职博导。故本次申报,申报人需同时填写“浙江大学兼职教授申报表”和“浙江大学兼职博导申报表”。
    4.为保证质量,维护学校声誉,圆满完成首届博士生导师申报工作,我校对申报人资格做出如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2)治学严谨、学术道德高尚、能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原则上已为我校聘任的硕士生导师;

(5)所研究领域与科研成果须与所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专业一致;

(6)完成我校规定的科研及教学工作量。

5.请申报人填写《浙江大学兼职教师申报表》和《浙江大学初次申请博/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批表》(见附件3、4);

6.按照浙江大学相关部署,请申报人于5月22日(五)16:00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七份)提交至我校研究生处(法学楼B1-303),电子版发至邮箱sxwu@ecust.edu.cn。逾期不予受理。联系电话:39227143;联系人:吴老师。

二、工作程序

1.本人申请

符合《规定》的选聘条件的教师,最迟于2015年5月22日将填写无误的《浙江大学兼职教师申报表》和《浙江大学初次申请博/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七份)及相关佐证材料原件提交到我校研究生处(法学楼B1-303)。

2.校长办公会审核

我校校长办公会将于5月底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拟推荐名单及填写无误的《浙江大学兼职教师申报表》和《浙江大学初次申请博/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批表》报浙江大学法学院。

3.浙江大学人事处对申请人的兼职教授申请进行审批
    4.浙江大学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

申请人的兼职教授申请审批通过后,浙江大学法学院根据《规定》和《2014年法学学科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定量标准》(科学学位)对我校申请担任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教师名单由浙江大学法学院报浙江大学研究生院。

5.浙江大学研究生院审核

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浙江大学法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浙江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过审核的申请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名单进行终审,通过终审的申请人获得2016年招收博士研究生资格。

 三、特别说明:
    1.本着让我校更多优秀教师参与到高层次研究生培养工作中来的宗旨,结合浙大对我校教师本次申请博导资格的相关要求,特别提醒申报人注意,同一申报人可以同时申报上海财经大学和浙江大学联合培养博士两个项目的兼职博导,但不能同时获得上述两个联合培养博士项目的兼职博导资格。
    2.因目前上海财经大学正在按照财大的相关规定对我校报送的13位申报人的博导资格进行审核,待审核完成后确定获得财大兼职博导资格的我校教师,我校将不再向浙江大学递交该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特此说明。

 

 

附件1.《浙江大学关于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

2.《2014年法学学科研究生招生资格确认定量标准》(科学学位)

3.《浙江大学兼职教师申报表》

4.《浙江大学初次申请博/硕士生招生资格审批表》

 

 

研究生部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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